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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劳动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4-13 08:43:01

张家港劳动争议又可以说成是张家港劳动纠纷,通常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然而并不是每一件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都会被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张家港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张家港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张家港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张家港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张家港劳动争议又称张家港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张家港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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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张家港劳动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张家港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张家港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张家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张家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张家港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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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四)对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张家港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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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张家港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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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张家港劳动争议诉讼

张家港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中, 同样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 如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回避原则等。此外, 根据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因为处理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 主要就是以《劳动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 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政策; 另外, 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张家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是代表国家处理张家港劳动争议的专职机构, 负责直接受理和处理各种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 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 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因此, 张家港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时, 应多向这些单位调查,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适合处理张家港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

张家港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既有法人, 又有劳动者个人, 以及张家港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等特点和要求, 张家港人民法院的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讲, 对于案情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由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张家港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很大的张家港劳动争议案件, 基层张家港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 可由中级张家港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的,张家港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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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张家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的,张家港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的,张家港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争议,经张家港劳动争议张家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张家港人民法院起诉的,张家港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对于张家港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张家港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进入劳动诉讼程序。这点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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